案情
2019年10月29日,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粤K*****摩托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我方当事人)在信宜市发生相碰,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的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给原告。
律师意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63384.84元给原告
判决结果
限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3384.84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