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在某公司的见证下被告给原告签下《欠单》,承认尚欠原告18614元工资并承诺于2019年6月底支付该款项给原告。被告不准时支付工资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计算利息给原告。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肯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18614元及利息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8164元以及利息给原告。
小编评析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等情况,我们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